O-1非移民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非凡能力,或者在电影或电视行业中具有非凡成就并且那些成就在国内或国际上得到认可的个人。
O-1A: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人(不包括艺术,电影或电视业)
O-1B:具有非凡艺术能力或电影或电视行业非凡成就的人
O-1签证的初始逗留期限为三年,但可以无限期续签只要该员工仍然被需要。
与H-1B签证不同,每年可获得的O-1签证数量没有限制。
O-1签证也被视为“双重意向”签证,但和H-1B签证或L签证不同,它不是完整的“双重意图”签证。在您递交移民签证申请(绿卡)之后但尚未批准之时,仍可申请O-1延期。
此外,O-1身份也可被视为通向绿卡之路,因为该标准类似于EB-1A杰出人才的申请标准。 EB-1是以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申请中获得绿卡的最快途径。
O-1签证的另一个重要优势是,对于受J-1交换访问者计划的两年外国居住要求而且无法获得J-1豁免的外国人来说,这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当前或者曾经持有J-1或J-2身份的人不得获得H-1B或L-1签证身份,直到他们和/或主要J-1身份持有人在其J-1身份过期后在母国待了两年之后,或者获得两年居住要求的豁免之后。这些外国人可以在不满足两年居住要求或获得豁免要求的情况下获得O-1身份。
O-1签证的限制是您的家属(在美国境内持有O-3身份)无法获得工作许可。此外,O-1签证持有人不能在不申请新签证的情况下换工作。
国土安全部已经确定,批准永久性劳工证明或提交移民申请不应成为拒绝O-1或O-3申请,申请延长O-1或O-3申请,外国人的入境请求和改变身份申请的依据。外国人可以合法地作为O-XNUMX或O-XNUMX非移民临时到美国,并在其授权逗留期满时自愿离开,同时合法寻求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虽然O-1和H-1B非移民在劳工证明或移民申请问题上都承认双重意图原则,但O-1非移民在提交调整身份申请(I-485表格)后不享有相同的待遇:
持有H-1B身份的申请人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之后,如果希望在美国境外旅行并在I-485待决期间重新进入美国,可选择以H-1B身份,或根据提前假释进入。
虽然O-1身份持有人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之后仍然可以继续保持O-1身份(包括在必要时提交延长O-1期限的申请),但是希望进行国际旅行的O-1持有人在I-485待决期间重新进入美国则必须在离开美国前获得预先假释,否则调整身份申请将被视为放弃。持有提前假释身份重新进入美国的外国人,之后必须使用EAD卡,以便在调整身份申请待决期间继续为雇主工作。
是的,美国雇主的工作机会是O-1签证的基本要求。 O-1签证由雇主提交,并附有个人非凡能力的证据。
为了达到O-1A签证标准,雇主人必须能够证明受益人具有非凡的能力并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如果该人获得了国际公认的重大奖项,例如奥运奖牌或普利策奖,或者至少完成了以下三项,则可以证明这一点:
如果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雇主可以提交类似证据,以确定受益人的资格。
对于O-1B申请人,他或她必须在努力领域被认为是杰出的。为了证明这种认可,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明他或她已被提名或已获得特定领域的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项的文件,例如奥斯卡,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协会奖。或者,提交请愿书的雇主可以提交以下至少三种形式的文件:
如果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在艺术领域的职业,请愿人可以提交类似证据以确定是否符合资格(此例外不适用于电影或电视行业)。